離婚后驚知子非親生 訴至法院要求判賠
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女方起訴男方要求離婚,由女方撫養小孩男方負擔相應撫養費,但男方拿出親子鑒定證實小孩并非自己親生兒子,拒絕支付撫養費且要求女方退還已經付出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是否應當支持男方的請求?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長埫口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肖某(女)和劉某系自由戀愛,于2016年5月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感情基礎薄弱,性格不合,又在婚后分居兩地,導致二人感情破裂,2017年12月,肖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二人婚后購買房屋一套,且育有一子,肖某要求依法分割該房產,兒子由自己撫養,劉某支付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肖某和劉某的共有房產應當一人一半,小孩因不滿2歲,又一直隨母親生活,應當判歸肖某撫養,劉某承擔撫養費。但法官在第一次庭審后的第三天,接待了來訪的劉某,隨他一起前來的,還有一名律師,劉某向法官訴苦,自己被戴了一頂很高的“綠帽子”,該律師向法官提交了一份親子鑒定報告,該報告的鑒定結果是,兒子與劉某沒有親子關系。劉某遂向法官提出要求肖某返還已經支付的小孩撫養費,且要求肖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并在分割共有財產時對肖某不分或少分。
長埫口法庭經審理認為,劉某提供了親子鑒定報告,肖某對劉某提供的親子鑒定報告提出了異議,但沒有提供劉某與小孩有親子關系的證據,也不同意配合再次進行親子鑒定,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劉某的主張成立。由于確認了肖某的小孩并非肖某與劉某的婚生子,肖某要求劉某承擔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小孩應由肖某撫養,劉某不承擔撫養費。因小孩與劉某沒有親子關系,對劉某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劉某要求肖某返還已經支付的小孩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支持。肖某在婚姻關系期間存在過錯,并非法律上不分或少分的情形,因此肖某和劉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仍應平均分割,因二人均對該房屋主張所有權,肖某確實在婚姻中有過錯,劉某又一直在償還該房屋的貸款,故將該房屋所有權判由劉某享有,并按照房屋價值的一半對肖某進行補償,根據本案實際,將劉某應付給肖某的房屋補償款與肖某應付給劉某的賠償款相互抵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