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高新區法院宣判一起涉惡案
2019年1月3日,襄陽高新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甲等7名被告人搶劫、開設賭場、非法持有槍支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等4名被告人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被告人馮某某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相應罰金;被告人周某某等2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搶劫的犯罪事實。2017年5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在襄陽市鄧城新市民公寓一賭場內先后輸了30000元,后與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黃某某因退錢及其他瑣事對賭場股東王某乙(另案處理)產生不滿,遂共同商議教訓王某乙。當晚,四被告人攜帶“馬卡洛夫”仿制手槍、自制獵槍各一支及砍刀一把,對現場參賭人員進行控制、威脅,被告人王某甲辱罵、毆打王某乙并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劫取賭桌上現金38000元后離開現場。四被告人行至賭場門外,被告人李某甲、黃某某遇到楊某乙,遂對其實施暴力威脅,搶得現金40000元。四被告人隨后攜帶所劫錢款逃離現場。
二、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2017年5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將一支仿制“馬卡洛夫”手槍、一支自制獵槍交予被告人馮某某保管,后被告人馮某某在明知是槍支的情況下仍非法持有,并將上述兩支槍支先后交予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乙交互藏匿。同年6月12日,被告人馮某某攜帶上述兩支藏匿槍支向公安機關投案。
三、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2017年5月1日,王某丙(另案處理)伙同楊某丙(另案處理)出面承租鄧城新市民公寓某房間,此后,被告人馮某某與王某乙(另案處理)、楊某甲(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出資開設賭場,并商定由王某丙出面負責管理賭場。自2017年5月1日至5月23日,聚集多人、多次賭博。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黃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槍、械結伙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48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馮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兩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馮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資開設賭場,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積極組織群眾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