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 容留他人吸毒也犯罪!
說到毒品,不少人對它深惡痛絕,它不僅對身體及精神都有著極大的危害,而且吸食后容易上癮,產(chǎn)生的后果不堪設(shè)想。但你知道嗎?即使你不碰毒品,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被告人屈某在賭場上借給洪某5萬元。因洪某未還錢,同年11月13日晚,屈某請劉某等人將洪某從宜都市帶到猇亭,屈某并邀約徐某、蔣某,同時聯(lián)系被告人趙某借用趙某房屋看守洪某。次日凌晨,在該房屋內(nèi),屈某提供毒品麻果和冰毒,趙某提供吸毒工具,屈某、趙某、洪某、徐某、蔣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
2017年11月14日10時許,屈某、徐某、蔣某、洪某被民警查獲,經(jīng)采集屈某、徐某、蔣某、洪某、趙某的尿液,現(xiàn)場檢測結(jié)果均呈陽性。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區(qū)分局對屈某提供毒品、吸毒、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對蔣某、徐某吸毒、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處以行政拘留并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洪某、趙某吸毒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對屈某、趙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依法立案偵查。
法院判決
猇亭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屈某提供毒品、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并參與吸毒;被告人趙某明知他人在其房屋內(nèi)吸毒未阻止、提供吸毒工具并參與吸毒,二被告人一次性容留多人吸毒,屈某、趙某的行為均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屈某提供場所、毒品、邀約、容留他人吸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趙某容留他人在其房屋內(nèi)吸毒的主觀故意具有突發(fā)性,其主觀惡性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均小于屈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屈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趙某的犯罪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遂判決:被告人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yè)性場所的經(jīng)營、服務(wù)人員利用經(jīng)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shù)、人數(shù)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gòu)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gòu)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