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號案例:中國人為什么崇尚“無訟”
編者按
本期刊登的6號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入庫案例(入庫編號:D2025-161-1-144-571),由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庭一級法官陳萌和綜合審判團隊法官助理張森共同撰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國家治理學院)副院長、教授,文瀾青年學者劉楊受邀為本案例點評。
“無訟”,自古便是中華文化崇尚的理想社會境界。但面對不公之事訴諸法律,是人的客觀本能。在訴訟數量日益增長的今天,如何趨近“無訟”的理想?孔子給出了答案:“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本期案例中,法官踐行這一傳統智慧,以“至明”之志洞察糾紛背后潛藏的家庭信任危機,以“至公”之心創新設立“未成年共管賬戶”,以“剛果決斷”之責協同相關部門推動調解方案落實。這一過程,并非簡單止爭,而是通過司法干預修復關系、重建信任,為現代語境下的“無訟”提供了生動詮釋。
6號案例的編寫者是兩位青年干警,他們以自己的方式傳承和發展中華法文化,賦予其新的生命力。

王某、王甲與劉甲不當得利糾紛調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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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聯動巧設“共管賬戶”化解救助金等款項保管爭議
【關鍵詞 】
民事 不當得利糾紛 涉未成年人 補償款保管 多方聯動化解 綜治中心 共管賬戶
【基本案情】
王某系未成年人,王甲是其伯伯,劉甲是其外公。王某的父母及姐姐均因意外身故,后政府為其補償喪葬、善后及救助金共計30萬元,王甲、劉甲等親屬約定王甲為其監護人,所有款項存放于王某名下,用于其日常開支。案涉款項到賬后除支出喪葬費4萬元,余款26萬元一直存放于劉甲賬戶,王甲多次要求將該款項轉存至王某名下無果。2024年3月22日,王某、王甲訴至法院,請求劉甲將余款26萬元返還王某。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均為王某至親,案涉款項亦為王某成長過程中的重要經濟保障,妥善化解糾紛,不僅關系到整個家庭的和睦,更關系著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此,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開展以下調處工作:
一是異地聯動梳理心結。為從根源上了解雙方矛盾癥結,法院與前期開展糾紛調處的村委會和綜治中心取得聯系,疏導當事人情緒,深入了解雙方訴求和想法,得知雙方的矛盾在于彼此不信任,擔心款項被對方挪用,導致對款項存放何處產生分歧。
二是多元參與確定方案。為做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法院在綜治中心統籌下,會同民政部門、村委會等單位成立調解小組,共同研究解決方案。借鑒建工類案件共管賬戶的做法,法院提出設立“未成年共管賬戶”的方案,由王某個人設置共管賬戶,王甲、劉甲作為共管人共同監管“成長基金”。征得參與單位同意后,共同對方案細節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是兵分兩路開設“共管賬戶”。方案確定后,調解小組分頭行動,一方面聯系銀行,告知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情況,為“共管賬戶”的設立開辟綠色通道;另一方面再次組織王甲、劉甲等開展調解,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從保護王某成長的角度進行勸解,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設立共管賬戶,并簽訂了調解協議。
四是閉環跟蹤保障落實。調解簽訂協議后,考慮到共管賬戶開設流程復雜、當事人易生嫌隙,法院工作人員主動陪同雙方當事人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現場監督協議履行。至此,王某的“成長基金”終得落實,這起長達7年的糾紛畫上圓滿句號。
【處理結果】
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在王某名下設立銀行共管賬戶,劉甲將案涉款項匯入該賬戶,在王某年滿18周歲之前由王甲、劉甲作為該共管賬戶的共管人共同監管該賬戶內的款項的支用,雙方均要保證款項用于王某本人。王某年滿18周歲之后,該賬戶內的款項由其自行處分。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4年修正)第4條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法發〔2021〕25號)
【解紛要旨】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敏感性高、社會關注度大,如不能及時化解,不僅會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還可能引發家庭矛盾,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本案兩方當事人均為未成年人的至親,法院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先疏解當事人心結,為后續調處工作爭取時間和空間。隨后,在綜治中心統籌下,法院會同民政、村委會等單位成立調解小組,匯集各方力量,深挖矛盾根源,找準問題癥結,從促進家庭和睦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借鑒建工類糾紛有益做法,提出開設“共管賬戶”的解決方案,并再次向當事人釋法明理,協調設立共管賬戶,形成了糾紛化解“最優解”,不僅保障了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也維護了親屬和睦關系。

“訟”,以字會意,即“言公”,在爭論中求取公平正義。“訟”的產生,源自社會普遍規則被破壞帶來的矛盾。當矛盾不能依靠私力救濟,文明進步又摒棄復仇手段時,訴訟便成為民眾解決糾紛的公力救濟途徑,矛盾雙方隨之進入到了“訟”的狀態,力求通過“理訟者”定分止爭。然而,就中華民族文化底色而言,和合是以禮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的最大特征和最高追求,“訟”顯然破壞了這種和諧狀態。正如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所言:“我們的社會結構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們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在由親人及熟人組成的鄉土社會中,讓矛盾爭端化解在訴訟之前,更加契合“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社會結構,既能避免對立,又能維護道德、導人向善。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入庫案例《王某、王甲與劉甲不當得利糾紛調解案(入庫編號:D2025-161-1-144-571)》的辦理過程中,辦案法官充分考慮到矛盾雙方均系未成年人王某至親,案涉款項系未成年人“成長基金”,從最大限度促進家庭和睦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突破傳統辦案思維,借鑒建工類糾紛“共管賬戶”,形成糾紛化解“最優解”,不僅妥善保障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也維持了近親屬間的和睦關系。現就案例核心要義解讀如下:
一、法院專業引領,以司法智慧破解糾紛核心癥結
張軍院長指出:“指導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能。”指導調解,既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利及義務,也是踐行“案結事了人和”訴訟理念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指導調解職能,不能狹義理解為“居中調和”的淺層職能,而是以司法專業素養為核心支撐,全程發揮指導引領作用,為調解全程指明方向,辟定路徑。
收到訴訟材料后,法官跳出“就案辦案”的機械思維,追溯問題根源,確認26萬元補償款的存放爭議只是外在訴求,核心癥結在于親屬間的信任危機,而這一糾紛的處理直接關乎未成年人王某的成長。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根本原則,法院聯動前期參與調處的村委會和綜治中心,共同開展情緒疏導工作,了解了雙方“擔心款項被挪用”的顧慮,為后續調解筑牢了情感與溝通基礎。
在方案設計階段,法院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破解僵局。借鑒建工類案件共管賬戶的成熟實踐經驗,創新提出“未成年共管賬戶”解決方案,明確賬戶歸屬王某本人,王甲、劉甲以共管人身份共同行使監管權。這一設計既嚴格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條關于“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的規定,又通過“雙人監管”的制度約束從根源上消除雙方信任顧慮。同時,法院向當事人細致釋明相關法律條文,讓當事人從法律依據和現實合理性的雙重角度了解和接受調解方案,實現情、理、法的深度融合。
在協議履行階段,法院將職能延伸至實操全流程。考慮到共管賬戶開設流程復雜,且當事人間仍存嫌隙,法院工作人員主動陪同雙方前往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現場監督劉甲將26萬元款項匯入共管賬戶,確保調解協議落地見效,避免了“紙面和解”的形式化問題。
法院的全程專業指導,既為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筑起司法屏障,又為親屬關系修復預留了空間,彰顯司法的專業力量與人文溫度。
二、多元協同發力,以立體聯動構建糾紛化解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本案的圓滿化解,離不開綜治中心、民政部門、村委會、銀行等多元力量的協同發力。各方力量并非簡單疊加,而是針對糾紛痛點精準補位、各司其職,形成“1+N”的強大解紛合力,成為破解復雜家庭糾紛的“對癥良藥”。
綜治中心充分發揮統籌協調核心作用,搭建起高效暢通的溝通平臺。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關鍵樞紐,綜治中心有效銜接法院、民政、村委會等多方資源,系統整合前期糾紛調處積累的信息,快速精準定位“互不信任”的矛盾根源,避免多主體溝通中可能出現的效率低下、權責不清等問題,為調解工作打通“信息壁壘”。
民政部門與村委會立足自身職能,提供專業支持與情感疏導雙重保障。民政部門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專業視角,對調解方案的合理性、長遠性進行全面評估,確保方案契合王某成長發展的核心需求。村委會作為“熟人社會”的見證者,十分熟悉當事人家庭情況與情感脈絡,以親情為紐帶開展勸和引導,有效緩解雙方對立情緒,同時為協議履行提供后續常態化監督,避免親屬關系因糾紛徹底破裂。
銀行主動配合開辟綠色通道,切實破解實操障礙。針對未成年人共管賬戶開設的特殊需求,銀行在法院協調下簡化辦理流程、明確監管權責邊界,將抽象的調解方案快速轉化為可落地的金融操作,避免在開戶環節受阻導致矛盾反復,充分體現了多元解紛力量的“補位不越位”。
各方力量始終圍繞“保護王某權益、化解家庭矛盾”的共同目標,協同發力、精準施策,既解決了款項存放的核心爭議,又修復了親屬間的信任裂痕,實現糾紛化解“標本兼治”,構建起多方參與、協同高效的基層治理新格局。
三、無訟賦能長效,以機制創新踐行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價值
中華傳統“無訟”文化思想絕非“杜絕訴訟”的消極避爭,而是深植于“和合”文化底色的智慧選擇——以禮義教化防患于未然,以情理疏導化解于萌芽,以長遠思維實現“和而不同、睦鄰敦親”的社會治理目標。孔子“必也使無訟乎”的理想,本質是追求矛盾根源化解與社會關系修復的長效和諧,而非單純的糾紛終結。本案通過制度創新與文化賦能的深度融合,讓傳統“無訟”思想脫離了鄉土社會的樸素形態,轉化為適配現代社會治理的長效機制,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生命力。
本案對“無訟”思想的深化踐行,更體現在其超越個案的社會價值——不僅化解了長達7年的家庭糾紛,更讓“息訟止爭、和睦相處”的傳統理念重新融入現代社會肌理。在城市化進程中,“差序格局”的社會結構雖有變化,但家庭依然是社會的基本單元,親屬關系的和諧仍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石。本案通過調解過程中的親情疏導、方案設計中的利益平衡,讓原本對立的親屬重新建立信任,實現了“化解一起糾紛、修復一個家庭、筑牢一片和諧”的效果,這正是傳統“無訟”思想中“以和為貴”價值的生動體現。
更重要的是,本案為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兩創”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路徑:將傳統“無訟”的倫理內核,與現代法治的制度框架、多元治理的協同機制相結合,既守住了“和而不同”的文化根脈,又賦予其“權責清晰、程序規范、保障有力”的時代特征。這種實踐不僅讓民眾在糾紛化解中感受到司法的專業與溫度,更讓“無訟”所蘊含的和諧理念、責任意識、長遠思維,成為滋養社會文明的精神養分,推動形成“遇事講情理、解紛重和諧”的社會風尚,為新時代基層治理注入了深厚的法治文化動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糾紛,其成功化解不僅體現了承辦法官的裁判智慧,更是中華優秀傳統“無訟”文化在現代法治語境下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無訟”并非簡單地排斥訴訟,其精髓在于追求“以和為貴”“防患于未然”的社會治理效果。本案中,法院精準把握這一思想內核,協同各方力量,深入剖析糾紛背后的親情糾葛與信任危機,在堅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基礎上,創新設計出“未成年共管賬戶”,既保障了財產安全與專款專用,又維系了親屬間的信任基礎,最終實現了“無訟”的目標。
在我國基層治理體系中,“楓橋經驗”與“多元解紛”機制共同構成了實現“無訟”目標的重要路徑。本案中,法院聯動綜治中心、民政部門、村委會、金融機構等多方力量,構建起“法院專業引領+多元協同發力”的解紛格局,形成從情感疏導、方案設計到協議履行的全流程治理,真正達到了“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
尤為重要的是,本案為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范本。它將“無訟”理念從鄉土社會的倫理倡導,升華為現代法治社會中的治理機制,既守住了“和合”文化的價值根脈,又融入了“權責清晰、程序規范、保障有力”的現代法治精神。可以說,本案的多元化解,不僅是司法智慧的結晶,更是文化自信的有力彰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