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想逃?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的具體執行內容,強制被執行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那么法院都有哪些常見的強制執行手段呢?逃執避執又會造成什么后果?
案件回顧:
2011年11月,石某夫婦因購房需要向陽新某銀行申請借款,并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次年1月,該銀行向石某夫婦發放28萬元借款,并出具借款憑證。石某夫婦在償還部分借款后再未還款,該銀行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陽新法院。2016年初,陽新法院依法判決石某夫婦償還剩余本金及利息、罰息。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案承辦人經調查得知,被執行人石某夫婦二人長期在外打工,除了已抵押給銀行的房產外,沒有查控到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通過電話、微信聯系到在深圳打工的石某后,承辦人要求石某盡快履行生效判決。
一開始,石某對法院執行工作呈現出抗拒的態度,承辦人遂依法將石某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隨后,石某立刻從深圳趕回,與申請執行人陽新某銀行達成了和解協議,但石某依然沒有按時履行義務。
為此,該案承辦人加大案件執行力度,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促使石某盡快償還借款,但石某始終不愿意通過拍賣抵押房產的方式來履行義務。在承辦人告知石某強制對抵押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有可能導致其承受更大的損失后,石某最終同意對房產進行拍賣,用以償還借款。
日前,該房產成功以32萬余元順利拍賣,這筆資金將用于支付辦理房屋轉讓等各項手續費用和償還借款后,剩余部分會發還給石某夫婦。
法官提醒:
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是每位公民應盡的義務,不應抱有僥幸心理,逃執避執、拒不執行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且可能會導致自身利益受損,付出不必要的代價。
法律小貼士: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生效后,但是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沒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年時間內申請執行。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一)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常見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四、逃執拒執會面臨什么樣的后果?
(一)將被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以下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而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二)將被依法拘留或判處刑罰。
我國《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款規定: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我國《刑法》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為什么有的錢經過法院執行還是要不回來?
執行案件存在“執行不力”和“執行不能”兩種情況,“執行不能”是指案件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被執行人仍然無法兌現生效判決,屬于客觀不能,“執行不力”屬消極執行,歸于執行人員主觀原因。執行干警在辦案時,會嚴格遵照規定開展執行工作,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若被執行人確實身無分文,無法履行生效判決,只能暫時終結執行,待其有能力履行時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