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鐵中院二審公開宣判張某林等16人涉黑案
12月17日下午,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以張某林、張某為首的16人涉黑案,駁回了上訴人張某林、張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武漢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林在擔任武漢市某村委會主任、支部書記后,拉攏村黨支部副書記王某明、支部委員劉某衛,形成了以被告人張某林、張某父子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王某明、劉某衛、肖某強、孫某、王某航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6年至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實施15起犯罪和5起違法活動,涉及罪名7個,稱霸武漢東湖高新何劉村及周邊地區,欺壓群眾,強攬工程,嚴重破壞國家重點項目工程,干擾全國唯一的高鐵司機培訓機構高鐵訓練段的建設和正常工作秩序,插手重點工程建設,形成非法控制,依靠黑社會組織非法聚錢,違法所得五百余萬元。經過審理,法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張某林、張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數罪并罰,分別判處十八年、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處罰,其他14名被告人因認罪認罰被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其參與的犯罪進行定罪處罰,判處1年8個月至8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除張某林、張某二人上訴外,其余14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服判不上訴。
二審期間,武鐵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認真閱卷,訊問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聽取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全案進行認真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對各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案件顯示,該案由武漢鐵路公安局歷時近兩年偵破,偵查階段共查扣財產現金1500余萬元、房產8套、車輛6臺以及手機等其他在案物品。判決生效后,將對扣押的財產依法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