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衢之地,你是創領未來的有心人
編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連續發布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與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武漢法院連中兩元。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陳廣法官審理的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與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周書博法官審理的“天然蛋白酶3”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分別入選。
武漢作為湖北的省會城市,承東啟西、貫通南北,不僅是經濟發展的重鎮,更是大學云集、人文薈萃之地。歷史名城、工業基地、交通中樞、光電新地標等,是城市發展的底氣,同時也需要包括法治在內的更多力量支撐更宏大的愿景。
近年來,武漢兩級法院吸引了大批優秀法科學生報考,比任何時候都具有“打先鋒、做表率、創領未來”的優越人才條件。每年40余萬案件匯集的實踐洪流,也為武漢青年法官的成長準備了中流擊水的機遇!
本期特邀兩案主審法官撰文分享最真實的辦案心得,有心人會從中看見態度、格局和視野。希望我們的年輕人在看似平凡的生活中,都有能力成為這樣的“有心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既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也是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的下游犯罪,事關市場經濟發展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近年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甚至隱形變異,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高擎利劍、斬斷鏈條。
最高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專題發布相關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堅定決心和良好成效。我辦理的一起案例入選,不過是全國刑事審判法官依法打擊犯罪、維護人民群眾權益的縮影。
一、于細微處見真章:案件審理中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
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所收購的鋪路鋼板系犯罪所得。在審理階段,我們并未局限于被告人的口供,而是將重點放在通過客觀行為推斷主觀明知上。
我們重點審查了交易價格的異常性、物品狀態的顯著性、提供者的反常性、行業規范的背離等關鍵事實,通過上述證據鏈條,我們有力地論證了被告人在主觀上具備了“應知而為”的間接故意,符合“明知”的構成要件。
此案的審理過程啟示我們,辦理此類案件,必須善于從交易習慣、行業規范、物品屬性等客觀細節入手,構建起嚴密的心證體系,讓事實證據說話,方能準確打擊犯罪,不枉不縱。
二、于個案中尋普適:典型案例的挖掘與報送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該案判決生效后,我們意識到該案犯罪主體的行業典型性、行為模式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的深遠性,具備成為典型案例的潛質。在編寫典型案例材料時,我們著重突出了其三個層面的典型意義。
一是犯罪主體的典型性。廢品回收行業是銷贓犯罪的高發領域,針對該行業經營者定罪處罰,具有極強的警示教育意義,能夠推動廢品回收行業自律與整頓。
二是法律適用的示范性。該案清晰地闡釋了如何通過客觀事實綜合認定“明知”這一主觀要件,為同類案件處理提供可借鑒參考的裁判思路和證據審查標準,解決一些司法實踐中的常見難點。
三是社會治理的延伸性。該案深刻揭示了“銷贓”行為對上游合同詐騙犯罪起到的幫助作用,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報送案例時,我們強調了判決的社會效果,即引導公眾認識到收贓也是犯罪,壓縮犯罪分子的銷贓空間,從末端凈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三、于實踐后悟法理:更好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
推進刑事審判工作從“治罪”向“治罪與治理并重”轉變,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辦理此案,于我而言是一次深刻的學習與提升。
一是切忌“就案辦案”,要有社會治理的大局觀。法官不能僅僅滿足于個案的精確認定和判決,更要思考案件背后反映的社會問題。該案促使我們思考如何通過司法建議等形式,推動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對廢品回收行業的監管,堵塞管理漏洞,實現司法辦案與社會治理的良性互動。
二是證據審查要具備“生活經驗與邏輯法則”的視角。法律適用離不開生活經驗的支撐。在判斷被告人是否“明知”時,必須將自己代入到一個“理性經營人”的角色,用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法則去審視交易過程,才能發現其中的反常與破綻,從而做出符合常情常理的認定。
三是裁判文書是普法的絕佳載體。法官在辦理案件時不應僅將目光局限于案結事了,而應深入考量個案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該案的判決旨在讓被告人服判息訴的同時,也讓社會公眾,特別是從事廢品收購從業人員能夠通過這份判決清晰地了解法律的底線,引導相關從業人員合法合規經營,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
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是一扇窗口,既折射著復雜的社會萬象,也考驗著司法者的智慧與擔當。
唯有堅守法律、明察秋毫,并時刻心懷對社會治理的責任感,才能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的衡量和歷史的檢驗。我們要通過個案裁判強化規則引領,推動形成穩定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天然蛋白酶3”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入選。
一、用專業破解技術查明難題
該案是一起涉及生物制藥領域技術秘密保護案件。新西蘭艾某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其系從人體血液中性粒細胞的嗜天青顆粒中分離純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簡稱為PR3)生產工藝和產品制備流程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公司的一名員工孫某離職后,將原告艾某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博某公司,被告孫某與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獲取非法利益,并將涉案技術秘密申請專利,導致該技術秘密被公開,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則認為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其內容已為公眾所知悉。
審理技術類案件,必須客觀公正地對當事人雙方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比對并進行評判。為精準把握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湖北中心支持下,我們選任該中心一名生物制藥領域的專家陪審員加入合議庭,參與案件審理,對合議庭理解專業技術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合議庭也系統梳理、反復研判雙方提交的技術材料,對涉案技術問題進行了多角度剖析,為技術事實的準確認定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準確認定整體技術方案的秘密性
在這起技術秘密案件的審理中,我們認為涉案技術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術信息,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技術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悉,也要考慮技術信息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整體技術方案是否為公眾所知悉。
艾某公司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術信息被侵犯。雖然從人體血液中性粒細胞的嗜天青顆粒中分離純化PR3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知的技術,但涉案技術信息為具體操作步驟和順序,涉及大量的試劑及其含量、相關操作參數的選擇,需要經過反復實驗、修改、優化、調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發成本。艾某公司將該操作流程用于實際生產,具有良好效果。
因此,基于不同的證據分別公開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據此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整體技術方案或者每個秘密點所對應的具體步驟已經為公眾所知悉。博某公司、孫某關于涉案技術秘密已經為公眾所知悉的主張不能成立。
武漢中院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依法公正平等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本案是依法平等保護外方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強調了經過實驗、優化形成的系統性、完整性技術方案仍然可以認定其不為公眾知悉,原則上不能以不同來源的碎片化信息簡單組合否定構成技術秘密。
本案對境外形成的商業秘密在我國境內予以保護,在商業秘密跨境司法保護方面進行有益探索,依法公正平等保護了外方權利人合法權益,增強了外資企業在華投資信心,是人民法院踐行中外平等保護原則、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在科技創新日新月異的今天,作為一名知識產權審判法官,我們要以“工匠精神”保護知識產權,專業專注、求真求源,認真辦好每一個案件,以專業和敬畏筑牢創新保護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