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我該找誰要工資?
勞動者經工頭招錄,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卻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若無法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就會陷入討薪無門的困境。近日,湖北省高院審監二庭審結了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回顧
2018年4月,郭某甲經郭某乙招用,到A公司的維修部門從事補胎工作,日常由郭某乙安排工作任務。A公司是一家從事物流運輸的企業,經營范圍包括普通貨運、汽車租賃、汽車維修等項目,下設有專門的車輛維修部門。2018年5月,郭某甲在工作時摔傷,被送至醫院治療。此后,郭某乙離開A公司。郭某甲主張其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稱公司的維修業務由郭某乙承包,是郭某乙雇傭了郭某甲,郭某甲與A公司沒有勞動關系,雙方為此成訟。
法院再審認為
本案中,郭某乙作為自然人,并不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其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能力與A公司所稱由郭某乙承包經營的項目不匹配。然而,經營范圍涵蓋汽車維修項目的A公司則完全具備相應生產資質、條件和風險責任能力,故A公司及郭某甲均有構成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郭某甲在A公司從事補胎工作,工作內容屬該公司經營范圍,其勞動成果為A公司享有。與此同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曾向郭某甲轉賬支付過相關款項。郭某乙招用郭某甲在A公司工作,實際是A公司與郭某甲之間形成勞動關系,郭某乙只是代表A公司負責對郭某甲進行管理。因此,省法院提審本案后,判決郭某甲與A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存在勞動關系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想要依法維權,就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本案出現一、二審判決不一致的情況,主要原因在于郭某甲舉證證明勞動關系的事實方面有所欠缺,對部分事實難以舉證。
在無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直接的證據莫過于用人單位發出的通知,比如入職通知書、入職登記表、購買社會保險的記錄,甚至用人單位通報批評等書面文書,以上都能證明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的事實。此外,勞動者最方便取得的證據,還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有發放規律的工資往往被視為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最直觀的證據。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發生直接關系,通過“工頭”或承包商下達指令、發放工資的情況下,工服、工作牌、同事的證人證言,以及相關聊天記錄、釘釘打卡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第一、二款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